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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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众楷源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澄城颐丰苑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金厦房地产公司签订的《颐丰园商品房认购书》予以解除。 二、被告陕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澄城颐丰苑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共计325000元; 三、被告陕西众楷源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75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764元减半收取3882元,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861.9元、申请保全费2675元共7418.9元,由被告陕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澄城颐丰苑分公司、被告陕西众楷源实业有限公司各承担370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