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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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陕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众楷源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澄城颐丰苑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澄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告陕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澄城颐丰苑分公司、陕西众楷源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857.4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