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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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 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澄海支行账号20×××7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账号XXXXXX、被申请人广东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账号XXXXXXX、被申请人刘某某名下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龙湖支行账号62×××77内存款人民币19,099,080元。 二、若上述存款不足,则冻结被申请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000150)在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的325,115,088股的股份、冻结被申请人宜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978)的430,399,298股的股份、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978)的13,378,493股的股份。 上述保全标的价值累计限额19,099,08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1-0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