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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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编号为140000008-2012-20140175827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2454405.72元、利息20012.36元、本金罚息25.83元、利息罚息63.33元(截止2019年1月15日)。并以本金2454405.7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6日到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的约定计息。 三、原告有权就被告***抵押的位于太原市长风西街XXX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59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