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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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
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
河南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郑州金卓越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1625民初1694号

原告: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锦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胜利南街孟营三村10号南头附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95986119F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河南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河南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将竞买成功者交纳的保证金剩余款项660万元支付给原告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660万元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请求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贵院于2019年6月3日作出(2019)豫1625民破4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郑州金卓越贸易有限公司对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时作出(2019)豫1625民破4-1号民事决定书,指定郸城县人民政府“郸政文<2019>50号”文件决定成立的“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资产清算组”担任晋鑫化工管理人。为了推进破产财产拍卖进程,被告河南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诚公司”)根据原告的委托,参与了对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网络拍卖辅助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辅助原告对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破产财产进行网络拍卖。2020年1月16日、17日,在对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类破产财产第三次网络拍卖过程中,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最高价6333.17万元竞拍成功。根据竞买须知及竞买公告的要求,各参与竞买人需缴纳800万元竞买保证金,拍卖成交后,竞买成功者缴纳的该800万元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账户(即原告账户)。因被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的原因,河南华赋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的800万元保证金并未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即原告账户),而是转入到了被告嘉诚公司相关账户中。原告并未指定被告接收上述800万元款项,被告嘉诚公司在收到被告淘宝公司退款后应及时将相关款项转入原告指定账户。后经原、被告双方多次协商,被告嘉诚公司通过被告***账户向原告方账户转入了140万元,剩余660万至今未曾转入。被告淘宝公司作为提供的网络竞价软件服务,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将本应打入原告方账户内的保证金错误地打入了被告嘉诚公司账户内,致使原告方对相关款项迟迟无法入账,其应当在无法入账的660万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被告嘉诚公司作为独立人格的法人,账务记载混乱,公司账册与法定代表人账册不分。被告***作为被告嘉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被告嘉诚公司与被告***已存在严重的人格混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应当对被告嘉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外,原告于2020年4月3日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贵院于同日依法作出了(2020)豫1625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嘉诚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将竞买成功者交纳的保证金剩余款项660万元支付给原告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660万元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望贵院查明事实后依法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认可上述660万元债务,被告河南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20年6月23日前将660万元转入原告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户名: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支行;账号:16×××97);被告河南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对该66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转入的,原告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原告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0元,被告河南嘉诚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承担案件诉讼费中的20000元,案件剩余诉讼费9000元及保全费10000元、保函费20400元由原告河南晋开集团郸城晋鑫化工有限公司管理人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廷瑞

审判员  郑文利

审判员  王超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 睿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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