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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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仵楼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2018年9月17日,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仵楼支行)个借字(2018)年第111101号个人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699727‰,自2019年11月22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三、被告***、***偿还原告山东曹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99979‰计算,自2019年11月22起自2020年9月16日止,按月利率11.699727‰,自2020年9月17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在150万元限额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申请费用5000元,共计11900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