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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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 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吴江磊安织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江磊安织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99691.78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6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846448.10元,自2019年6月16日起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磊安织造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340元,由被告吴江磊安织造厂、吴江市荣恒纺织有限公司、苏州东方九久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上海继加商务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