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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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4540.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上述款项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鉴定费人民币4500元,由被告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8元,由原告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被告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68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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