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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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广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博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4540.46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上述款项自2011年7月1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 二、鉴定费人民币4500元,由被告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68元,由原告青岛静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被告青岛通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3068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