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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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网络购物纠纷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佑天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退还货款52828元(原告***同时向被告山东佑天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返还涉案52份四世同堂海狗鞭特补胶囊,如不能退还则按单价折抵应退货款);

二、被告山东佑天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赔偿5282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12元,由被告山东佑天年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2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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