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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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64478.41元; 二、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364478.4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6日起至货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9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84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