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鼎石贸易有限公司
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
介休市申源实业有限公司
介休市晋燃选煤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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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364478.41元;

二、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6364478.41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6日起至货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钢德远矿产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90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684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大同煤矿集团外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标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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