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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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8日止的利息为333,271.04元,2019年10月19日起至还清借款本金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计算);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

三、被告***届时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的,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专利证号为2012104049376号、2012104053009号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

五、驳回原告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4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745元,由被告***、江西春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5-26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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