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杨安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
浙江亚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徽铝建材有限公司
安徽杨安泽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盾安特种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江盾安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杨安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报酬306936.9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浙江杨安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浙江盾安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浙江杨安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58元,由浙江盾安特种玻璃有限公司负担4342元。

浙江杨安泽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浙江盾安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6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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