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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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5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5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三、武汉泽泰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武汉金鑫龙腾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及费用355644元; 四、驳回武汉泽泰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武汉金鑫龙腾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376元,减半收取49688元,反诉费4206元,鉴定费134000元,合计187894元,由武汉泽泰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69104.6元,由武汉金鑫龙腾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789.4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42170.2元,由武汉泽泰融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7953.18元,由武汉金鑫龙腾汽车产业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17.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