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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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当涂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当涂县信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及违约金1309400元(以3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875000元;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违约金为434400元),并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2%支付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利息及违约金。 二、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当涂县太白镇人民政府在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建太白镇小区安置房项目的工程款中直接向原告拨付上述款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76元,减半收取计20638元,由被告***、***、马鞍山市龙河建安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