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鑫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德州乐瀚焊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49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鲁149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被上诉人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深圳市海鑫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259332.49元及利息(以259332.49为基数,自2019年2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上诉人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深圳市海鑫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材料款68500元及利息(以68500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深圳市海鑫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701元,由深圳市海鑫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719元,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82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01元,由深圳市海鑫圣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1436元,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96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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