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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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纬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拜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恒盛融达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金锋骏荣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深圳市拜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服务费10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万为本金从2015年12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计算);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拜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垫付费用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为本金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计算); 三、被告***与廊坊纬达实业有限公司对于第一、二判项中确定的被告***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公告费3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深圳市拜斯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市恒盛投资有限公司、***、廊坊纬达实业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