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山寺广场工程进度款4521474.4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对第三人晋城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晋城市城区林业局)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给付义务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460元,由原告***承担15251.4元,被告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0208.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金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