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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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辽H×××××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货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颜某某保险金72052元; 二、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承保的辽H×××××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重型罐式半挂车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颜某某保险金42600元; 三、驳回原告颜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一、二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评估费400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107元,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负担65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