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产后十日内,由宜宾市长宁县七洞沟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700元,由***负担650元、由宜宾市长宁县七洞沟风景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七洞沟公司承担部分,***已预交,七洞沟公司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