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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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恢复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瑞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恢 复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381执恢18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 被执行人瑞安市豪雅鞋材有限公司、李金花、黄学生、瑞安市飞跃鞋业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瑞安市豪雅鞋材有限公司、李金花、黄学生、瑞安市飞跃鞋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4)温瑞商初字第0166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案款95922元至今尚未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0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2020)浙0381执恢1841号,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本次执行到位黄学生、李金花于浙江安邦鞋业有限公司分配款共计95922元,鉴于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381执恢184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