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弘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金宏博华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弘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7900.9元; 被告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弘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尚欠货款337900.9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伍倍计算,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驳回原告重庆弘翊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1.48元,减半收取4190.74元,由被告重庆金宏冠帆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