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源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220万元,支付截至2019年8月30日的利息243337.71元、罚息189.88元、复利20346.35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7%再上浮50%计收,并按合同约定方式调整);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服务费4000元;

被告***、***、重庆源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09.69元,由被告***、***、***、重庆源科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重庆市蓝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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