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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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中星志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商业广场1#楼供配电增容工程项目工程款5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水华城一期项目工程款9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1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山水华城(富士康)公寓项目工程款8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以837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2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尚隆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裕鸿大酒店项目工程款200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8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92元,减半收取计20696元,由被告河南裕鸿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于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