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怀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怀来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2019年12月26日收到的河北永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案款292881元中的124281元,期限为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 二、冻结刘明月在凌源银行存款250000元,期限为从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 案件申请费1141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7-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