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南京泰禾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鲁某、原告张某、原告***、原告***赔偿款355525元; 二、驳回原告鲁某、原告张某、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83元,由被告南京泰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3412元,由原告鲁某、原告张某、原告***、原告***负担12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