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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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亲人贾维家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21162.1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亲人贾维家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10045.89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其亲人贾维家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116.21元,被告合肥市长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该赔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备注:账户名称:太湖县人民法院,账号:12758001040018568000000000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太湖县支行,在打入案款时请注明案号或案件相关信息。 |
| 裁判日期 | 2020-6-2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