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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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黄山众和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睿基控股(杭州)有限公司 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休宁睿驰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休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750万元及利息431764.02元(此利息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原告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用以抵押担保的皖(2018)休宁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皖(2018)休宁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皖(2018)休宁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皖(2018)休宁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皖(2018)休宁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地产及土地使用权,具有所得价款优先偿权。其中,皖(2018)不动产证明第XX号土地使用权变价款在300万元以内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皖(2018)休宁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三幢厂房变价款在680万元以内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皖(2018)休宁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四幢厂房变价款在680万元以内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皖(2018)休宁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五幢检验中心变价款在390万元以内第一顺位优先受偿;皖(2018)休宁县不动产证明第XX号办公楼在建工程变价款在1750万元以内第三顺位优先受偿; 三、睿基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休宁睿驰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山众和投资有限公司、***、休宁县万华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对本判决第一项之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睿基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休宁睿驰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山众和投资有限公司、***、休宁县万华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391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29991元,由被告黄山睿基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睿基控股(杭州)有限公司、***、休宁睿驰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山众和投资有限公司、***、休宁县万华资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129000元,由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1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