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冶金集团轧一制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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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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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医疗费22883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护理费220.34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1620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0474.26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4532元;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448.30元;

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440元;

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眼镜损失240元;

十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168.24元;

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880元;

十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1080元;

十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5512.77元;

十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6982.84元;

十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9688元;

十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十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20元;

十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960元;

二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眼镜损失160元;

二十一、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负担80元,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60元,***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7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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