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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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医疗费22883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支付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护理费220.34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2820元;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营养费1620元; 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10474.26元; 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44532元; 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交通费448.30元; 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鉴定费1440元; 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眼镜损失240元; 十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168.24元; 十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1880元; 十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营养费1080元; 十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5512.77元; 十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6982.84元; 十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29688元; 十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十八、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320元; 十九、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960元; 二十、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赔偿原告***眼镜损失160元; 二十一、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0元,减半收取1680元,由***负担80元,天津巴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60元,***负担6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