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联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联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给付原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设备加工款8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反诉被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给反诉原告河南联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设备维修费用28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如果反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反诉原告河南联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11800元,由被告河南联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反诉受理费17824元,由反诉被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02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联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6804元;由反诉被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部分暂由反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反诉鉴定费合计132220元,由反诉被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担66110元,由反诉原告河南联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鑫基饲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担66110元;由反诉被告河南龙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部分暂由反诉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4-30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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