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鼎成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鼎成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78978033元。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鼎成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月20日之前违约金和利息44683541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鼎成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1月20日之后违约金和利息(计算方式:以1亿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日(2018年2月25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的违约金和利息;以89489016.5元(欠付工程款的50%)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至2018年6月1日(2018年5月27日后第五个工作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的违约金和利息;以178978033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倍计算的违约金和利息)。 四、驳回原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463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59633元,由天津鼎成时代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00万元,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596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