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
辽宁三鼎资产房地产土地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
辽宁远通物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辽宁远通物流有限公司2000元;

二、原告辽宁远通物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在扣除上述交强险赔偿额后,余额为104601元(106601元-2000元),此款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

三、驳回原告辽宁远通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收取1711.50元,由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钻井一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17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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