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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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邹平天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 山东省邹平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省邹平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4月1日的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954188.16元;及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复利,分别以借款本金9000000元、利息139200元为基数,均按照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山东省邹平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400元; 三、被告邹平天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山东省邹平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7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6751元,由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分行负担272元,由被告山东省邹平贵文木制品有限公司、邹平天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64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