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1863.13元(10000+1265+52206.99+19656.14);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损失26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1元(原告已预交,不再退还)由被告***负担809元(此款从其垫付款中扣除,不再另行支付),其余部分原告负担。 经结算,此款直接汇入原告***个人账户78414.13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罗山县支行,账号:62×××56),余11551元汇入被告***个人账户(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罗山县支行,账号:62×××7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2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户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16】。 。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