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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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招商局物流集团成都有限公司 中外运物流西南有限公司 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 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外运物流西南有限公司支付运费5483860.1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不同批次、不同金额、不同时间段以年利率10%为标准分别计算,具体如下:1、以863067.45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8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止;2、以7020792.74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止;3、以6883860.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1日止;4、以6583860.1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7日止;5、以6183860.1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止;6、以5683860.19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30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29日止;7、以5483860.19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为止。) 二、被告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700元由被告成都市津恒新世贸易有限公司、四川联合新澧化工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