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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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袋狼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东莞市厚街华发鞋机加工店加工款47225.4元及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二、***对泉州袋狼鞋服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东莞市厚街华发鞋机加工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1元,由东莞市厚街华发鞋机加工店负担1439元,泉州袋狼鞋服有限公司、***负担10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