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永石建材有限公司 镇江创瑞电气有限公司 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德亿佳贸易有限公司 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 重庆冠庚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东科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重庆摩尼森商贸有限公司 姜堰区杨杨图文经营部 南京市建邺区万梧桐建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姜堰区杨杨图文经营部支付票号为***0180305167925117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金额259143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东科光学仪器有限公司、重庆冠庚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市建邺区万梧桐建材经营部、重庆摩尼森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姜堰区杨杨图文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87元,保全费2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807元,由被告银翔公司、比速公司、东科公司、冠庚公司、万梧桐经营部、摩尼森公司共同承担。(被告应负担的前述费用,原告同意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9-10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