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诚信达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诚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92000元; 二、被告青岛诚信达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20000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3月22日起按年息24%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上述利息中应当扣除律师费392000元);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0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81元,由六被告承担160424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07-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