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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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二、三、四、五、六项; 三、确认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按2015年秋季订货金额40%、2015年冬季订货金额20%、2016年发货金额100%(已销售部分除外)向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退还仓存货物; 四、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道具费203496.2元、装修补贴8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5648.86元; 五、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货款77773.08元; 六、驳回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四、五项给付义务,限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还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402元,由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402元;一审反诉受理费3758元,由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9160元,由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