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株洲千金文化广场有限公司
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安化县多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3民初5773号民事判决二、三、四、五、六项;

三、确认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按2015年秋季订货金额40%、2015年冬季订货金额20%、2016年发货金额100%(已销售部分除外)向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退还仓存货物;

四、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道具费203496.2元、装修补贴82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85648.86元;

五、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货款77773.08元;

六、驳回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四、五项给付义务,限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还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5402元,由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由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402元;一审反诉受理费3758元,由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9160元,由长沙尚霖盈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广州卓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1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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