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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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仁丰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200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即以63669.88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30日起,以61712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2日起,以63769.07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以342849.05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30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三分别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被告重庆仁丰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266000元及资金利息损失,即以266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上浮50%计算至付清日止; 三、被告重庆仁丰门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6667元; 四、原告重庆两江新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仁丰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设备(详见抵押设备明细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所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佛山市仁丰木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1元,由被告重庆仁丰门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仁丰木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