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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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振青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南通新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船坞、码头建造合同纠纷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154254.24元; 二、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前项判决确定的工程款自2012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滨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571.27元,由滨州市北海新区港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滨州市北海新区海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六份正本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4-11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