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荆州市荆星塑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0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636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负担8254元,由被告荆州市荆星塑业有限公司负担12382元。 被告荆州市荆星塑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