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浙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无锡轻纺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无锡轻纺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BOCHS-A003(2017)-1005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期内利息1315872.33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为81562.5元)、复利(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为120341.95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315872.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25%计算); 二、无锡轻纺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BOCHS-A003(2018)-1008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990万元、期内利息1715546元、逾期罚息(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为683987.42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9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复利(计算至2019年6月12日为39244.54元;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71554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9%计算); 三、无锡轻纺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852431元; 四、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及本案中无锡轻纺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诉讼费用,有权以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无锡市锡山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6)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47645号】与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不动产后所得的价款按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在相应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及本案中无锡轻纺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的诉讼费用,有权以***名下坐落于无锡市东方国际轻纺城5-1N16【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821号】、无锡市东方国际轻纺城6-304不动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36801号】与***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房地产后所得的价款按不动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抵押权顺位、在相应最高额抵押担保债权限额内优先受偿; 六、万力控股有限公司、江苏浙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对无锡轻纺车辆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相应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3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二项合计220345元,由轻纺公司、万力公司、浙商公司、***、***、***、***、东方集团公司负担(苏州资产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20345元,本院不再退还,由轻纺公司、万力公司、浙商公司、***、***、***、***、东方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