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万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57.2万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逾期利息275631元【暂计至2020年7月8日,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计】。

三、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交货违约金193664元。

以上第一、二项与第三项相抵,被告(反诉原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7.2万元、逾期利息81967元【暂计至2020年7月8日,此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另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6515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208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反诉被告)浙江万家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反诉原告)中北润良新能源汽车(徐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16
发布日期 2020-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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