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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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借款本金224,221.40元、利息571.46元; 三、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利息及罚息(以借款本金224,221.4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55%上浮3%计算利息,罚息在利息的基础上上浮50%); 四、被告山东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总额以9500万元为限; 五、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二、三项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山东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七、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项所确定的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2元、保全费1644元,共计6316元,由被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枣庄分公司、山东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