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舒豪卫浴用品制造有限公司
宜都市鑫岩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81民初782号

原告:宜都市鑫岩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志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荣,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舒豪卫浴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蔡长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都市鑫岩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舒豪卫浴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宜都市鑫岩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宜都市鑫岩煅烧高岭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7-1
发布日期 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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