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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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988289.7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自2017年2月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 三、被执行人***、***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1500万元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沿江二路以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22760.05㎡)[他项权证号:枝江市他项(2014)第108号],坐落于姚家港工业园内房屋所有权证号为5001464、5001465的房产[他项权证号:枝江市房他证董市字第××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分别在428万元、23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执行人宜昌楚丰矿业有限公司、宜昌胜隆矿业有限公司、宜昌禾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13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