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211.9元,其中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赔偿372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42011.9元。

二、第一项保险理赔款到位后,由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费用共计420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11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6-8
发布日期 20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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