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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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西昌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
| 类型 | 财产保全告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财 产 保 全告 知 书 (2019)桂13执保29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广西昌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肖铭林、程克、黎焕森、覃炳炎、蒋耀生: 关于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与被保全人广西昌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肖铭林、程克黎焕森、覃炳炎、蒋耀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保全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的申请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8)桂13财保2号民事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昌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华侨西区之江路与西三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在号:来国用(2012)第0808041744号】;二、查封被申请人广西昌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华侨西区之江路金龟岛昌林花园3、5、15至21号楼、会所及该项目地下室,建筑面积78279.36平方米;三、冻结被申请人黎焕森、覃炳炎、肖铭林、程克、蒋耀生的个人银行账户。上述财产查封、冻结的金额以6000万元为限,期限为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2019年11月15日,本院立案庭依职权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向来宾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保全人广西昌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华侨西区之江路与西三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在号:来国用(2012)第0808041744号】和被保全人广西昌林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来宾市华侨西区之江路金龟岛昌林花园3、5、15至21号楼、会所及该项目地下室,建筑面积78279.36平方米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一年(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11月14日止)。此外,本院通过人民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肖铭林、程克、黎焕森、覃炳炎、蒋耀生进行网络查询后,于2019年11月18日对上述被保全人的相关银行账户(详见被保全人银行存款冻结信息表)进行司法冻结,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11月18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冻结的,请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7-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