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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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鑫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 邯郸市茂捷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车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鑫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借款11875391.18元及截止2016年5月20日的利息192937.87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和逾期利息; 二、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对被告***的邯房权证字第××号位于邯山区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邯郸市茂捷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对被告邯郸市鑫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邯郸市茂捷物资有限公司、***、***、***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邯郸市鑫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被告***在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邯郸市鑫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09元,由被告邯郸市鑫炜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茂捷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