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世纪龙腾置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阳逻高潮经济开发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世纪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阳逻高潮经济开发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700000元、支付利息715068元,合计3415068元。 二、被告武汉世纪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阳逻高潮经济开发总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6月26日的逾期利息241150元。 三、被告武汉世纪龙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阳逻高潮经济开发总公司支付2019年6月27日以后的逾期利息,该部分逾期利息以本金27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7日起按照18%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武汉市阳逻高潮经济开发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700元,减半收取19350元,由被告武汉世纪龙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7838元,原告武汉市阳逻高潮经济开发总公司负担15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